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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

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估BPI-7711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的开放、单臂I期研究


二、适应症
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泰瑞沙类似药( BPI-7711胶囊)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男性或者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并且≤75周岁。

2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已不适合开展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3

体力状况ECOG评分(PS)0-1分(参见8.2.4),而且入组前2周内无恶化。预期生存不少于12周。

4

既往接受过EGFR-TKI靶向药物治疗,影像学检查明确有疾病进展。对于未达有效剂量的剂量递增组,受试者必须既往接受过化疗,除非不适合化疗。入组前最后一次治疗之后,影像学明确有疾病进展。

5

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如果受试者只有1个可测量病灶,作为基线的CT检测须在活检至少14天后进行。既往放疗过的病灶不作为测量病灶或活检病灶,除非该病灶在放疗后明确进展。

6

既往当地检测报告确认肿瘤具有与EGFR-TKI治疗敏感的EGFR阳性基因突变(包括G719X、外显子19缺失、L858R、L861Q等)。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在本试验第一次给药前8天内(约5倍半衰期时间)使用过EGFR-TKI(例如埃克替尼、吉非替尼或厄洛替尼等)抗肿瘤药物治疗。

2

既往接受过针对T790M基因突变的药物治疗,或参加过此类药物的临床试验,如AZD9291、CO-1686等第三代TKI药物。

3

在本试验第一次给药前14天内在先前针对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治疗或临床试验中使用过任何的细胞毒性化疗药物,研究性药物或其他抗癌药物治疗。

4

符合下列任意一项心脏标准:在静息状态下,3次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平均校正QT间期(QTcF)>470 msec。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传导、静息ECG形态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传导阻滞,II度传导阻滞,PR间期>250 msec。可能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各种因素,例如有症状的心力衰竭 – 纽约心脏学会(NYHA)II-IV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家族史中一级亲属有长QT综合征或40岁前不明原因猝死,可能延长QT间期的各种合并用药。

5

既往患间质性肺病、药物诱导的间质性肺病、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任何具临床证据的活动性间质性肺病。

6

已知的活动性感染,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控制良好的乙型肝炎等可考虑入组本实验,同时可以予以抗病毒治疗。

免疫二、三线,TKI治疗失败的 EGFR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估信迪利单抗和 IBI305 联合化疗药用于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多中心Ⅲ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TKI治疗失败的 EGFR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信迪利单抗为PD-1,IBI305为EGFR抗体

四、主要入选标准

1.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年龄 ≥ 18 岁且 ≤ 75 岁的男性或女性
3.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和美国癌症分类联合委员会第 8 版肺癌 TNM 分期,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手术治疗且不能接受 根治性同步放化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ⅢB、 ⅢC 或Ⅳ期) 的非 鳞 NSCLC;若混有多种肿瘤成分,则应对其主要细胞类型进行 分类
4.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 EGFR 突变
5.EGFR-TKI 治疗失败(基于 RECIST V1.1,经影像学证实的疾病 进展)后,符合下述任一要求: a) 既往使用过第 1 代或第 2 代 TKI(如:吉非替尼、厄洛替尼、 阿法替尼),需要经过中心实验室证实存在 20 外显子 T790M 突变阴性; b) 既往使用过第 1 代或第 2 代 TKI(如:吉非替尼、厄洛替尼、 阿法替尼),证实存在 20 外显子 T790M 突变阳性, 接受第 3 代 TKI(如:奥希替尼) 治疗并失败; c) 不论 T790M 突变情况,接受第 3 代 TKI(如:奥希替尼) 作为一线治疗并失败;
6.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根据 RECIST V1.1) , 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或局部治疗后的可测量病灶如果证实发 生进展,亦可选为靶病灶
7.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 ECOG PS)为 0~1 分


五、主要排除标准

1.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合并小细胞肺癌成分,或鳞癌成 分超过 10%
2. 合并其他有已知药物治疗的驱动基因突变,包括但不仅限于: ALK 基因重排、 ROS1 突变、 BRAFV600E 突变等
3. 既往接受过除 EGFR-TKI 以外的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配合放 疗使用的细胞毒化疗,不包括用于治疗已根治的其它肿瘤的系 统治疗)
4. 既往使用过抗 PD-1、抗 PD-L1、抗程序性死亡受体配体 2( PD-L2)或抗细胞毒 T 淋巴细胞相关抗原 4( CTLA-4)药物 或作用于 T 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它药物(如 OX40、 CD137 等)
5.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 EGFR-TKI 治疗
6. 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对于首次给药前 3 周前接 受放射治疗的患者,必须满足下述所有条件方可入组:目前不 存在任何放疗相关的毒性反应,不需要服用糖皮质激素,排除 放射性肺炎
7. 研究首次给药前 7天内正在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 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 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 ≤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剂量药物)
8. 首次给药前 1 年内存在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 史或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
9.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转移;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经过脑转移病灶 治疗后症状稳定≥2 周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 本项研究: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的病灶;无中脑、脑桥、 小脑、延髓或脊髓转移;既往无颅内出血史; 首剂研究药物前 7 天停止激素治疗
10.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有咯血史,每次咳出的血量大于 2.5 mL
11.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连续 10 天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胃肠外抗凝血 药或血栓溶解剂进行治疗。但允许预防性使用抗凝血药

免疫一线,Ⅳ期小细胞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SHR-1316/安慰剂联合卡铂和依托泊苷一线治疗广泛期小细胞肺癌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的II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Ⅳ期小细胞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SHR-1316: SHR-1316是一种人源化抗 PD-L1单克隆抗体

四、主要入选标准

1.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广泛期小细胞肺癌
2.ECOG体能状况评分0~1分
3.既往未接受过一线针对ES-SCLC的系统治疗或者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的治疗
4.既往行手术治疗并行以治愈为目的的辅助治疗如放疗、化疗,且从确诊Ⅳ期SCLC到末次化疗、放疗或放化疗后有至少6个月的无治疗间期
5.既往接受过治疗的无症状CNS转移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即可参与本研究:仅有幕上转移和小脑转移(即,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不能有转移);无需持续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CNS疾病;在CNS定向治疗结束后至随机化时影像学检查,未发现进展;如果在筛选期影像发现患者出现新的无症状CNS转移,则必须接受放射治疗和/或CNS转移灶手术。治疗后,这些患者如果满足全部其他标准,随机化前不需要接受额外的脑部扫描
6.需能够提供试验治疗之前的肿瘤组织标本。
7.预计生存时间≥8周
8.存在可测量病灶:既往照射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疾病进展,并且该既往病灶不是唯一病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该病灶为可测量病灶
9.血常规、肝肾功能、凝血功能正常


五、主要排除标准

1.筛选期和既往影像学评估,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测发现活动性或未治疗的CNS转移灶
2. 手术和/或放疗治疗未能缓解的脊髓压迫,或既往诊断的脊髓压迫经治疗后没有临床证据显示在随机分配前疾病稳定≥1周
3. 软脑膜疾病
4. 有临床症状的第三间隙积液需要反复引流,如经抽水或其他治疗仍无法控制的心包积液、胸腔积液和腹腔积液
5. 无法控制的或症状性高血钙症
6. 首剂用药前≤5年并发其他恶性肿瘤,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根治术后的导管原位癌除外。
7. 活动性、已知或怀疑自身免疫性疾病。
8. 既往接受过任何T细胞共刺激或免疫检查点治疗。
9. 首剂研究药物前≤14天内使用皮质类固醇激素(>10 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10. HBsAg阳性且HBV DNA拷贝数大于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或HCV阳性;已知HIV阳性病史或已知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11. 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诱导的肺炎、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有临床症状的活动性肺炎;或其他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放射区存在放射性肺炎(纤维化)病史的患者可参加本研究)
12. 活动性肺结核(tuberculosis, TB)或筛选前≤48周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受试者,无论是否治疗
13. 随机化时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仅限于需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
14. 在随机前28天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
15. 随机前28天内使用减毒活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使用此种减毒活疫苗(随机前4周、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患者不允许接种流感减毒活疫苗)
16.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2级以上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不稳定性心律失常、随机前3个月内发生的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
17.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的患者
18.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辅料过敏。
19. 签署ICF前4周内曾接受其它任何试验药物治疗或参加过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
20. 随机前1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
21. 已知有精神疾病、酗酒、无法戒烟、吸毒或药物滥用等情况

靶向治疗EGFR罕见突变(G719X,L861Q,S768I)的非小细胞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迈华替尼治疗EGFR罕见突变(G719X,L861Q,S768I)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II期开放、单臂、多中心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EGFR罕见突变(G719X,L861Q,S768I)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迈华替尼是第二代EGFR-TKI(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四、主要入选标准
 

1.年龄18-80周岁(含边界值),性别不限;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转移性或局部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肿瘤分期为ⅢB至Ⅳ期,已不适合开展根治性手术和根治性放疗;
3.未接受过系统抗肿瘤治疗(新辅助或辅助化疗除外),或接受过一线含铂双药化疗(PFS≥3个月)失败者;
4.仅携带与EGFR TKI敏感性相关的EGFR罕见突变(G719X,L861Q,S768I,可相互合并突变);
5.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即最长径至少10 mm,若CT扫描层厚>5 mm,病灶直径最小为层厚的2倍;如果病灶为淋巴结,则测量短径至少15 mm;病灶未接受过放疗;
6.ECOG体力评分0-1分;
7.预期生存期≥3个月;
8.血液学指标基本正常: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x109/L,血小板≥100x109/L,血红蛋白≥90g/L;
9.肝功能基本正常:总胆红素≤1.5xULN,ALT/AST≤2.5xULN或肝转移患者总胆红素≤3xULN,ALT/AST≤5.0xULN;
10.肾功能基本正常:肌酐≤1.5xULN,或者肌酐清除率≥60mL/min;
11.凝血功能基本正常:INR≤1.5;


五、主要排除标准
 

1.接受过下列任何一项治疗:既往开展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新辅助或辅助化疗或一线含铂双药化疗除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对30%以上骨髓进行放疗,或者开展过大面积照射(仅以缓解非靶病灶疼痛等为目的的姑息放疗除外);其他抗肿瘤疗法,包括分子靶向治疗(如EGFR TKI、血管生成抑制剂等)、免疫治疗(如细胞免疫治疗抗PD-1或抗PD-L1)、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等;
2.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4周内,曾行重大手术;
3. 患者正在使用(或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周内无法停用)的某些药物或草药补充剂,已知是细胞色素P450(CYP450)3A4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
4.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连续服用肾上腺类固醇激素治疗两周以上者(相当于泼尼松龙每日剂量≥20mg),激素剂量转换见附录;
5. 患者患有其他原发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治愈的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癌; 宫颈原位癌;浅表膀胱癌;肿瘤治愈且已达到5年及以上无疾病生存;
6. 脑膜转移者或脊髓压迫者,颅内转移患者,以下情况除外:颅内转移最大病灶直径小于2cm,且无明显症状;或颅内转移病灶已控制,且稳定超过4周;
7. 静息心电图在节律、传导及形态上出现临床意义重大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PR间期>250毫秒等;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存在导致QT间期延长的危险因素或增加心律不齐的危险因素,如心衰、中度或重度低钾血症、确诊的或疑似的先天性长QT综合症、长QT综合症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有小于40岁猝死的病史;如QT间期延长,需进行3次心电图检查,Fridericia校正后QT间期(QTcF)的均值:男性>450毫秒,女性>470毫秒;
8. 未被控制或处于活动性乙肝病毒感染(HBsAg阳性,HBV-DNA>1000cps/ml且AST/ALT>2.0xULN)、丙肝病毒感染或者艾滋病毒感染;
9. 吞咽困难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存在吸收障碍的患者;
10. 未被控制的恶性胸、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11. 有明显眼部疾病,如溃疡性角膜炎、结膜炎等;
12. 其他未被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感染中或活动性感染;
13. 有癫痫病史、精神疾病、或其他社会因素限制对于方案的依从性;
14.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5. 对迈华替尼药物或其辅剂过敏的患者;

靶向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RX518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RX518(CK-101):是一种新颖的、高选择性、高活性、不可逆的口服可用第三代EGFR-TKI,能够选择性抑制EGFR敏感型突变(21号外显子L858R突变和19号外显子缺失)和EGFR T790M耐药型突变

四、主要入选标准

1.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且不适合手术或放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患者;
2.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3.有证据证明肿瘤存在 EGFR 突变(19 外显子缺失、21 外显子 L858R 或 T790M 突变)的患者,或者患者既往使用 EGFR TKIs 时显示临床获益(RECIST 最佳疗效评价为部分缓解或完全缓解,或疾病稳定超过 6 个月);
4.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CT、MRI)可测量病灶,要求最长径≥10 mm(若为淋巴结,则要求短轴≥15 mm)(脑转移病灶不作为唯一可测量病灶);
5.预期生存期至少 3 个月;
6.ECOG 的体力状态评分为 0~1;
7.无饮食方面的特殊要求,能接受空腹服药要求、标准餐或低脂餐的安排;
8.患者无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者未经任何治疗的无症状脑转移患者,或者在筛选前至少 4 周内临床及影像学稳定,对于后 2 种情况,要求患者不需长期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
9.患者在筛选时满足下列实验室检查要求:
a) 骨髓功能(在未使用生长因子的情况下):
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 / L;
血小板≥100.0×109/ L;
血红蛋白≥9 g / dL(或 5.6 mmol / L);
b) 肝功能: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正常值上限(ULN);如果发生肝转移,则≤5×ULN;
总胆红素≤1.5×ULN;若有证据表明为 Gilbert 综合征(非结核性高胆红素血症)或发生肝转移,则≤3×ULN;
c) 肾功能:
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
d) 凝血功能基本正常(国际标准化比值≤1.5×ULN);
10.患者必须从之前的治疗毒性中恢复至≤1 级,除了脱发和 2 级既往含铂治疗相关神经病变;
11.参加 Ia 期的受试者还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标准:
1)既往接受过 EGFR TKIs(如埃克替尼、吉非替尼、厄洛替尼、阿法替尼、来那替尼、达克替尼)治疗后疾病进展的受试者(有影像学依据),允许受试者在接受 EGFR TKIs之前接受过其他线的治疗;
2)可获取 EGFR TKIs 治疗疾病进展后的组织标本或血液标本,经检测确认为 T790M阳性。
12.参加 Ib 期的受试者还必须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1) 既往仅接受过一次 EGFR TKIs 治疗后疾病进展(有影像学依据)的受试者且能够获取 EGFR TKIs 治疗疾病进展后的组织标本或血液标本,经荧光 PCR 技术检测确认为 T790M 突变阳性;
2) 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未接受过抗肿瘤治疗的一线 NSCLC 患者,先前可接受过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放疗等),但未接受过任何 EGFR TKIs 的治疗。


五、主要排除标准

1.除了 NSCLC 之外,近 5 年内还被诊断有另外一种恶性肿瘤者(不包括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如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癌和原位癌);
2. 有间质性肺病史或临床活跃性间质性肺病者;
3. 任何以下心脏标准:
a) 筛选期静息心电图(ECG)显示校正 QT 间期(QTc)>470 毫秒;
b) 静息 ECG 结果显示的任何有重要临床意义的节律、传导或形态的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Ⅱ度及以上心脏传导阻滞,PR 间期>250 毫秒等;
c) 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 综合症、长 QT 综合症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有小于 40 岁发生无法解释的猝死、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药物;
4. 任何无法控制的严重的与临床研究相关的问题(例如物质滥用,不受控制的精神病状态,不能控制的胸腔积液和/或心包积液,不受控的并发症,包括活动性感染、动脉血栓形成和症状性肺栓塞);
5. 难以控制的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不能吞服药物制剂或以前做过大范围小肠切除术者;
6. 使用过以下任何一种抗肿瘤治疗:
• 在第一剂 RX518 给药前 8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长的为准)内使用过任何EGFR TKI(埃克替尼、厄洛替尼、吉非替尼、来那替尼、阿法替尼、达克替尼、奥希替尼);
• 第一剂 RX518 给药前 3 周内在先前的治疗方案或临床试验中使用过任何细胞毒性化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如生物大分子,中药制剂等);
• 在第一剂 RX518 给药前 4 周内曾有≥30%的骨髓接受过放射治疗或接受过大面积的放疗者(在有限的辐射场下进行姑息放射治疗,在第一剂 RX518 之前 7天是允许的);
• 目前接受(或接受第一剂 RX518 之前至少 1 周内不能停止使用)已知为 CYP2C8及 CYP3A4 的有效抑制剂的药物;
7.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临床试验药物治疗;
8.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之前2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者。在所有情况下,患者必须在治疗开始前充分恢复及稳定;
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0. Ib 期的受试者不可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
1) 之前使用过 RX518 或其他靶向 EGFR T790M 突变阳性的三代 TKI 的 NSCLC 患者(如 rociletinib 或奥希替尼等);
2) 肿瘤带有 20 外显子插入突变的证据。

标准化疗治疗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在晚期或复发性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比较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卡铂与紫杉醇注射液/卡铂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多中心Ⅲ期研究

二、适应症
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紫衫醇白蛋白结合型是一种新型、采用纳米技术,将药物结合于人血白蛋白形成直径为130nm的颗粒,过敏反应发生率极低,无需预处理,血液毒性、消化道毒性及神经毒性均低于紫杉醇注射液及紫杉醇脂质体。Abraxane是全球第一个上市的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纳米粒药物,于2005年上市美国。

四、主要入选标准

1.受试者患有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组织类型为鳞状细胞癌为主的NSCLC,并且有文件证明;(必须提供未经放疗的部位获取的、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后的肿瘤组织切片至少5张)
2.受试者为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IIIB、IV期或复发的NSCLC;
3.对胸部之外的骨病灶进行姑息放疗的受试者,给研究药物前根据CTCAE 4.03毒性≤1级;
4.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客观病灶;
5.ECOG评分 ≤ 1分;
6.预期生存时间 ≥3个月;
7.受试者依从性好,能够进行治疗和随访,自愿遵守本研究规定;
8.≥18周岁的男性和女性;


五、主要排除标准

1.存在脑转移;
2. 研究者认为会影响受试者接受研究方案治疗的能力的未受控制的严重医学疾病,例如合并严重的内科疾病,包括严重心脏病、脑血管病、未控制的糖尿病、未控制的高血压、不受控制的感染、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等。
3. 会妨碍理解或做出知情同意或填写问卷的痴呆、精神状态改变或任何精神疾病。
4. 对任何治疗成分过敏或超敏反应史。
5. 在随机化前5年内患有NSCLC以外恶性肿瘤,除了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根治术后的导管原位癌。
6. 既往接受过针对晚期/转移性NSCLC全身治疗。 注:允许化疗和放疗作为新辅助/辅助治疗的一部分使用,只要治疗在诊断出晚期或转移性疾病前已经结束至少12个月。
7. 接受了含紫杉类方案作为新辅助/辅助治疗的鳞状细胞癌受试者。
8. 根据CTCAE V 4.03 患有≥2级外周神经病变的受试者。
9. 血液学功能异常定义为: i)中性粒细胞(ANC)绝对计数:<1.5×109 / L; ii)血小板(PLT)计数:<100×109/L; iii)血红蛋白(Hb)水平<90g/L
10. 肝功能异常定义为: i)总胆红素(TBil)水平:>正常值上限(ULN)的1.5倍; ii)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水平>ULN的2.5倍,如果存在肝转移,则>5倍ULN。
11. 肾功能异常定义: 血清肌酐>ULN的1.5倍,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ml/min。
12. 凝血功能异常定义: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ULN的1.5倍,且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 血活酶时间(aPTT)>ULN的1.5倍,除非受试者正接受抗凝血治疗。
13.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HBsAg)者,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滴度检测≥1×103拷贝数/L的受试者;若HBsAg阳性,且外周血HBV-DNA<1×103拷贝数/L,如果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慢性乙肝处于稳定期且不会增加受试者风险,则受试者有资格入选。
14. 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或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15. 需要合并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
16. 筛选期30天内曾接受其他任何试验药物治疗或参加过另一项干预性临床试验。

靶向治疗c-MET改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谷美替尼在c-MET改变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适应症
c-MET改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谷美替尼片:C-MET抑制剂类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

四、主要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2.年龄≥18岁且≤80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或者按照当地法规已经成年);
3.经组织或细胞学诊断的非小细胞肺癌(包括肺肉瘤样癌);
4.肿瘤学分期:IIIb/IV;
5.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含铂化疗方案包括新辅助、辅助化疗)、化疗不耐受或者不适合进行化疗的、经组织或细胞学诊断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包括肺肉瘤样癌)患者并且具备至少一种以下c-Met改变(既往当地实验室诊断或中心实验室诊断)的情况之一:(限Ⅰb期研究)1.具有MET 14 外显子跳变或 2. MET扩增(GCN≥5)或 3.MET蛋白过表达(IHC3+) 在上述人群中,对于具有MET 14 外显子跳变的局部晚期或者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包括肺肉瘤样癌)患者必须既往使用了MET抑制剂并且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a. 先前仅使用过一种MET抑制剂进行单药治疗 b. 采用MET抑制剂治疗产生了下列定义的任何一种客观临床获益: 1.有文件记载的部分或完全缓解(RECIST或WHO ) ;2.开始采用MET抑制剂后获得了明显而持久的(≥6个月)临床获益(RECIST 或 WHO 定义的病情稳定)。 c. 最近90天连续接受MET抑制剂治疗时疾病发生了系统性进展(根据RECIST或WHO的定义)。
6.含有经中心实验室确认MET 14外显子跳变,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含铂化疗方案包括新辅助、辅助化疗)、化疗不耐受或者不适合进行化疗的的患者 (限Ⅱ期研究);
7.患者必须提供有效且合格的组织样本(新鲜活检或留档的肿瘤组织样本都可以);
8.患者在基线期扫描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的靶病灶,根据RECIST1.1;
9.ECOG体能状况评分0-1;

10.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 10.1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10.2 血红蛋白≥ 9g/dL; 10.3 血小板计数≥ 75×109/L; 10.4 血清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ULN)(如果患者存在肝转移,则≤ 3 ×ULN); 10.5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碱性磷酸酶均≤ 2.5×ULN(如果患者存在肝转移,则≤如5 ×ULN); 10.6 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五、主要排除标准

  1.有对EGFR、ALK、ROS1靶向药物敏感的基因变异;
2. 发生有脑转移相关症状的,而且在神经学上不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者需要增加类固醇剂量来控制CNS疾病。(注意:CNS转移已经得到控制的患者可以参加本次试验。在进入研究之前,患者必须已经完成了放疗,或者CNS肿瘤转移手术治疗后至少两周以上。患者的神经功能必须处于稳定状态,在临床检查中没有发现新的神经功能缺损,而且在CNS影像学检查中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如果患者需要使用类固醇来治疗CNS转移,那么至少在进入研究前的两周,他们的类固醇治疗剂量已经达到稳定治疗且稳定≥3个月;
3. 既往接受过另一种c-Met抑制剂的治疗(仅适用Ⅱ期研究);
4. 既往或目前合并其他恶性肿瘤(过去5年内已得到有效控制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原位乳腺癌或原位宫颈癌及浅表性膀胱癌除外;
5.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预计生存期<3个月;
6. 心血管系统符合任一情况: 1.心功能≥NYHA Ⅱ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2.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3.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4.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5.校正QT间期(QTc) 男性> 450毫秒,女性>470毫秒,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6.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40mgHg和/或≥90mmHg);
7. 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未恢复至≤CTCAE 1级,除外脱发和铂类药物引起的≤CTCAE 2级外周神经毒性;
8. 已知HIV感染,活动性肝炎患者;
9. 对谷美替尼(SCC244)同类药物或其赋形剂过敏;
10. 距本研究首次给药,接受的任何抗癌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者激素治疗等)少于4周或少于5个半衰期;
11. 首次给研究药前4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包括超过25%骨髓放疗),或2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病灶的局部姑息性放疗;
12. 首次给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显著创伤性损伤;
13. 研究期间需要接受禁止合并应用的药物治疗(明确的CYP3A4酶抑制剂或诱导剂)、不能中断使用可能导致 QTc间期延长或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的患者;
14. 首次给研究药物前仍处于其它干预性临床试验末次治疗的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妊娠的定义是妇女处于受孕后至妊娠终止之前的状态,可以通过实验室hCG检查阳性(>5 mIU/mL)来确认;
16. 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不接受在试验过程中直至治疗结束后12个月内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的患者。怀孕可能性的界定:如果一名妇女自发性停经达12个月,而且具有适当的临床特征(例如合适的年龄、血管舒缩病史)或者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有或不伴有子宫切除术)或者输卵管结扎术后至少6周,则认为该妇女处于绝经后状态,应该不会怀孕。如果一名妇女只是接受了卵巢切除术,那么只有在对激素水平进行随访评估之后确认了生殖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她不再有怀孕的可能;
17.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任何不稳定或可能影响其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的任何疾病或医学状态,包括器官移植患者、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18. 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严重的、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感染、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或肺部疾病等;

奥卡替尼治疗ALK阳性或ROS1阳性且经一线(化疗或克唑替尼)治疗失败的晚期NSCLC患者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奥卡替尼治疗ALK阳性或ROS1阳性且经一线(化疗或克唑替尼)治疗失败的晚期NSCLC患者耐受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Ⅰ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ALK阳性或ROS1阳性且经一线(化疗或克唑替尼)治疗失败的晚期NSCLC患者

三、试验药物介绍
奥卡替尼:ALK、ROS1抑制剂类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

四、主要入选标准 

  1.既往接受克唑替尼或其他一线治疗失败的ALK阳性或ROS1阳性晚期NSCLC患者。患者需有ALK阳性或ROS1阳性的病理性诊断证据(可提供以下三种检测结果之一即可:①荧光原位杂交(fluorescent in situ hybridization, FISH);②免疫组织化学法(IHC)(对ALK的检测必须是Ventana-IHC检测);③RT-PCR);
 
2.预期生存期大于12周
3.ECOG评分0-2
4.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病灶
5.合并脑转移的NSCLC患者,需同时满足:①CNS症状稳定;②筛选前2周内未增加糖皮质激素剂量用以控制CNS症状
6.有生育能力的患者,需在研究期间直至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其中,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需在首次用药前2周内的检测血HCG并呈阴性;
7.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8.年龄 18 -75周岁,男女不限;


五、主要排除标准

  1.既往有肺间质纤维化或间质性肺病,包括间质性肺炎、过敏性肺炎、闭塞性细支气管炎;
 
2. 知情同意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PD-1/PD-L1抑制剂等治疗)或用药前4周内参加其它临床试验者。
3. 患有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明显呕吐、慢性腹泻、肠梗阻、吸收障碍等或其他已知会影响药物吸收的疾病;
4. 以下任何显著的临床和实验室异常,研究者认为影响安全性评价者,如:①药物不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②需要用药物控制的室性心律失常、室上性心律失常或结性心律失常;③QTc间期(QTcB)>480ms的患者;④筛选前6个月内有III级或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NCI-CTC AE v4.03)、无法控制或尚不稳定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患者。
5. 合并其它严重疾病者,如活动性或未控制的感染(结核、HIV),失代偿性肝病,活动性肝炎,活动性出血;脑血管意外事件或肺栓塞患者;
6. 没有能力吞咽试验药物。

靶向药一线治疗非小细胞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估SCT510对比贝伐珠单抗治疗局部晚期、转移性或复发性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适应症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转移性或复发性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SCT510:重组全人源抗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四、主要入选标准

1.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岁且≤80岁,性别不限;
3.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转移性(不适合接受多学科治疗的ⅢB-Ⅳ期,按照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ASLC)肺癌分期手册第8版标准(附录二)判断)或复发性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基于痰细胞学得出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的诊断结果需进行免疫组化确认。若混有多种肿瘤成分,则对其主要细胞类型进行分类;
4.能够提供EGFR突变和ALK融合基因状况的相关文件资料,且无EGFR敏感突变(包括18号外显子突变(G719X)、19号外显子缺失和21号外显子突变(L858R、L861Q))和ALK融合。既往未做过EGFR和ALK基因检测的受试者需要在筛选期进行基因检测。其中,因各种原因无法确定EGFR或ALK基因状态的受试者可以入组;已知存在EGFR敏感突变和/或ALK融合的受试者,如果当下不能获得相应的靶向药物(含受试者拒绝)且化疗是研究中心的标准治疗的也可以入组;
5.根据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当放疗结束3个月后出现过明确的疾病进展,才可被选为靶病灶;
6.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转移性或复发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系统抗肿瘤治疗。如果受试者在完成早期非小细胞肺癌的根治性治疗后接受了辅助治疗,并且受试者疾病复发,需确保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距本研究首次给药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且辅助治疗导致的各种毒性反应已经恢复(按CTCAE v4.03标准判断≤1级,脱发除外);
7.ECOG体力状况评分0或1分
8.预期生存时间≥6个月
9.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要求: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白细胞≥3.0×10^9/L;肝功能: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谷草转氨酶(AST/SGOT)、谷丙转氨酶(ALT/SGPT)和碱性磷酸酶(ALP)≤2.5 倍正常值上限;若出现肝转移,AST、ALT≤5.0 倍正常值上限;若出现肝转移和/或骨转移,ALP≤5.0 倍正常值上限。肾功能:血清肌酐(Scr)≤1.5 倍正常值上限;尿常规检测尿蛋白<2(+);若基线时尿蛋白≥2(+),24 小时尿蛋白定量必须≤1.0 g;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倍正常值上限;
10.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LVEF) ≥50%;
11.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能够遵循研究规定的访视、治疗、实验室检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主要排除标准

1.混合性非小细胞和小细胞癌、鳞癌或者以鳞状细胞为主要成分的混合性腺鳞癌受试者;
2. 随机前5年内患有肺癌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及根治术后的乳腺导管原位癌等;
3. 随机前6个月内有气管-食管瘘、胃肠穿孔或胃肠瘘以及腹腔内脓肿病史者;
4. 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随机前6个月内的脑血管意外(CVA)、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心肌梗死以及显著的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动脉血栓形成);患有不稳定型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附录四)≥Ⅱ级的心力衰竭以及药物无法控制的心律失常等;
5. 随机前4周内接受肺野胸部放疗的受试者,或尚未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的受试者。对于所有其他解剖部位,在随机前2周内接受放疗或未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的受试者;
6. 随机前 4 周内进行过或试验期间计划进行重大的手术治疗(研究者判断存在出血风险或伤口愈合并发症)
7. 具有出血倾向、高度出血风险或凝血功能障碍,包括随机前6个月内血栓性疾病和/或随机前3个月内咯血史(单次咳出血量≥2.5mL);或近期(距离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10天)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肠胃外抗凝血药或血栓溶解剂或阿司匹林(>325 mg/天)或其它抑制血小板功能的非甾体抗炎药;或之前接受过手术操作,研究者判断具有出血倾向;
8. 筛选期内胸部CT扫描高度怀疑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药物相关性肺炎、特发性肺炎或活动性肺炎的受试者
9. 已知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受试者(无症状的脑转移以及经治疗症状得到控制并在随机前1个月内症状稳定的受试者除外)。临床疑似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受试者,随机前28天内必须进行增强CT或MRI,排除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10. 影像学检查显示有肿瘤侵入大血管的迹象,肿瘤已完全接近、包绕或侵犯至大血管内腔(例如肺动脉或上腔静脉);
11. 筛选期存在经两种或以上降压药物联合治疗后仍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以及既往具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史的受试者;
12. 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活动期消化道溃疡、骨折(不包括已愈合的陈旧性骨折)者;
13. 存在经抽液或其他对症治疗仍无法控制的中大量心包积液、腹腔或胸腔积液(入组前允许对症治疗,但是不能给予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药物,例如化疗药、抗血管生成药和分子靶向药等);
14.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滴度检测≥1×10^3拷贝数/mL(或HBV-DNA定量≥200单位/mL);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或梅毒检测阳性者;目前存在其他活动性感染性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纳入本研究者;
15. 已知对SCT510、安维汀、紫杉醇或卡铂注射液及其辅料成分过敏者;
16.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7. 在研究期间或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的6个月内,不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或男性受试者;
18. 随机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的受试者或正在接受其他临床试验治疗(参与一项研究的总生存期随访受试者除外);
19. 既往有酗酒史或药物滥用史;
20. 除以上情况外,研究者认为具有不适合入选的其他情况。

HLX10联合化疗一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sNSCLC的Ⅲ期临床研究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HLX10联合化疗(卡铂-白蛋白紫杉醇)一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随机双盲多中心Ⅲ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三、试验药物介绍
重组抗PD-1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签署ICF时18~75岁(含临界值)。
3.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能手术或放疗的ⅢB/ⅢC及Ⅳ期(AJCC第8版)鳞状NSCLC。
4. 无已知EGFR敏感性突变或ALK、ROS1基因重排。 注:排除已知存在EGFR突变,ALK、ROS1重排的患者;如果EGFR、ALK、ROS1状态未知,有高危因素(如不吸烟的女性患者)可考虑检测EGFR等突变。
5. 患者既往未接受过针对ⅢB/ⅢC及Ⅳ期NSCLC的全身系统性治疗。对于接受过辅助或新辅助治疗的患者,如果辅助/新辅助治疗在诊断为ⅢB/ⅢC及Ⅳ期NSCLC前已经结束至少6个月,则允许入组。
6. 既往非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结束距开始研究用药必须≥2周,且治疗相关AE恢复至CTCAE 4.03≤1级(2级脱发除外
7. 在随机化前4周之内,由IRRC根据RECIST 1.1要求评估的至少有一个可测量靶病灶。 注: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既往放疗部位。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靶病变是唯一一个可选靶病灶,研究者需提供显示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数据。
8. 患者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以进行PD-L1表达水平测定
9. 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7天内的ECOG PS评分是0或1
10. 预计生存期≥12周
11.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即符合下列标准(在本研究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白蛋白、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CSF)治疗)
12. 女性患者必须满足: ①绝经(定义为至少1年内无月经,且除绝经之外无其他确认原因),或者 ② 已行绝育手术(摘除卵巢和/或子宫) ③ 具有生育能力,但必须满足: ? 随机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而且 ? 同意采用年失败率<1%的避孕措施或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20天,化疗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50天)(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术、正确的使用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避孕器和含铜的宫内避孕器或避孕套),而且 ? 不得哺乳。
13. 男性患者必须满足:同意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规定如下:伴侣为育龄期女性或伴侣已怀孕时,男性患者必须在化疗治疗(卡铂或白蛋白紫杉醇)期间和化疗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50天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避孕以防止药物暴露于胚胎。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后排卵期避孕方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合格的避孕方法。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组织学为非鳞状NSCLC。混合性肿瘤将按照主要的细胞类型分类;如果存在小细胞成分、神经内分泌癌成份,患者不符合入组要求;对于非小细胞组织学,如果存在鳞状成分(例如腺鳞状),患者符合入组要求
2. 5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可以入组
3. 准备进行或者既往接受过器官或骨髓移植的患者
4. 通过适当干预后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5.已知或筛选期检查发现患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患者。但允许以下患者入组:1. 无症状性脑转移患者(即没有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且病变大小≤1.5cm)可以参加,但需要作为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检查。2. 经治疗后的脑转移患者,且脑转移病灶稳定至少1个月,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且研究药物给药前≥3天停用糖皮质激素。稳定的脑转移应该在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确定
6. 手术和/或放疗未能根治性治疗的脊髓压迫
7. 明显咯血、合并上腔静脉综合征患者
8. 首次用药前半年内发生过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QTc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QTc间期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
9. 按照NYHA标准Ⅲ~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LVEF(左室射血分数)<50%。
10. 高血压控制不佳(指收缩压(BP)≥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既往曾出现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性脑病
11. 患者存在CTCAE 4.03外周神经病变≥2级
1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3.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
14. 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患者
15. 患者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允许入组处于稳定状态,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16. 乙型肝炎(HBsAg或HBcAb检查呈阳性,且HBV-DNA检查呈阳性者),丙型肝炎(HCV抗体检查呈阳性,且HCV-RNA检查呈阳性)。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HBsAg或HBcAb检查呈阳性,且HCV抗体检查呈阳性)
17. 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活疫苗的治疗;但灭活病毒性疫苗治疗季节性流感是允许的,但是不允许接受鼻内用药的减毒活流感疫苗
18. 首次用药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糖皮质激素(>10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患者。但以下情况允许入组: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患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和剂量≤10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
19. 首次用药前14天内,出现任何需要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20. 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本研究重大手术定义:术后至少需要3周恢复时间,才能够接受本研究治疗的手术。肿瘤穿刺或淋巴结切取活检允许入组。
21.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注:允许接受骨的姑息性放疗或浅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疗程参照当地的标准,且在首次用药前2周已经结束。不允许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覆盖30%以上骨髓区域的放疗。
22. 患者既往曾接受过其他针对免疫检查点的抗体/药物,如PD-1、PD-L1、CTLA4等治疗
23.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计划开始本研究治疗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治疗结束时间不足14天
24. 已知对任何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史。
25.已知对任何卡铂或白蛋白紫杉醇成分过敏。
2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7.患者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患者有酗酒史。
28.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

谷美替尼联合奥希替尼治疗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临床研究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谷美替尼(Glumetinib)联合奥希替尼(Osimertinib)治疗EGFR抑制剂治疗失败的复发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Ib/II期、开放标签、多中心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治疗失败的、T790M突变阴性且MET扩增的复发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三、试验药物介绍
谷美替尼片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2.年龄在18-80岁(包含18岁和80岁)的男性或女性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非小细胞肺癌,经临床诊断为IIIB/IV期复发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4. 符合下列关于经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治疗失败(获得性耐药)标准的定义:a) 先前曾采用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进行单药治疗。b)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或两项都符合:伴有已知与药物敏感性有关的EGFR突变(即外显子19缺失,L858R)的肿瘤患者;采用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治疗产生了下列定义的任何一种客观临床获益:有文件记载的部分或全部反应(RECIST或WHO );开始采用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后获得了明显而持久的(≥6个月)临床获益(RECIST 或 WHO 定义的病情稳定)。c) 最近30天连续接受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治疗时疾病发生了系统性进展(根据RECIST或WHO的定义)。d) 如果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在病情进展时停药,在终止EGFR抑制剂治疗和给予研究治疗期间没有接受过系统性的抗肿瘤治疗。
5.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治疗时疾病进展后采集的肿瘤组织标本符合MET扩增的标准(FISH GCN≥5 或 MET/CEP7 ratio ≥2)(Ib期接受既往FISH/NGS肿瘤组织检测或液体活检结果,II期需要中心实验室使用FISH方法确认)
6. 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估至少存在1处可测量的病灶;
7. II期患者必须提供有效且合格的组织样本(新鲜活检或留档的肿瘤组织样本都可以,但更推荐新鲜的活检样本),细针穿刺和细胞学样本不符合筛选期试验入组资格。
8.育龄期女性受试者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呈阴性。曾行绝育手术的记录或是已绝经的女性受试者除外。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必须同意从签署ICF开始直至使用最后一剂研究性治疗药物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9.ECOG体力状况评分≤1分
10.满足下列标准以确保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或血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它造血刺激因子纠正):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 × 10^9/L;b) 过去2周没有输血的情况下,血红蛋白≥ 90g/L ;c) 血小板计数≥90 × 10^9/L;d) 血清总胆红素≤ 1.5 × 正常值上限(ULN);e) 血清ALT和AST≤3 × ULN (有肝转移者AST和ALT均≤ 5 × ULN);f) 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具体公式见附录3);g) 国际标准化比(INR)≤1.5;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 1.5×ULN;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满足下列标准以确保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或血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它造血刺激因子纠正):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 × 10^9/L;b) 过去2周没有输血的情况下,血红蛋白≥ 90g/L ;c) 血小板计数≥90 × 10^9/L;d) 血清总胆红素≤ 1.5 × 正常值上限(ULN);e) 血清ALT和AST≤3 × ULN (有肝转移者AST和ALT均≤ 5 × ULN);f) 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具体公式见附录3);g) 国际标准化比(INR)≤1.5;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 1.5×ULN;
2. 如果没有现成的当地c-MET试验结果,而且中心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也不符合5.2.1节中列出的标准的患者。(Ib期可接受既往FISH和NGS肿瘤组织检测或液体活检结果。II期研究必须中心实验室使用FISH确认MET 扩增情况)。体重 ≥ 100 kg;
3. 既往接受过另一种c-MET抑制剂或三代EGFR抑制剂的治疗;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感染者;
4. 有对ALK、ROS1靶向药物敏感的基因变异;存在T790M突变阳性或其突变状态未知的患者;
5.有脑转移相关症状的,而且在神经学上不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者需要增加类固醇剂量来控制CNS疾病。(注意:CNS转移已经得到控制的患者可以参加本次试验。在进入研究之前,患者必须已经完成了放疗,或者CNS肿瘤转移手术治疗后至少两周以上。患者的神经功能必须处于稳定状态,在临床检查中没有发现新的神经功能缺损,而且在CNS影像学检查中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如果患者需要使用类固醇来治疗CNS转移,那么至少在进入研究前的两周,他们的类固醇治疗剂量已经达到稳定治疗且稳定≥3个月;
6.过去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及浅表性膀胱癌除外);
7.接受任何抗癌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者激素治疗等)的末次给药距本研究首次给药少于4周或少于5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抗肿瘤中药(以中药说明书适应症为准)治疗者,少于2周洗脱期;首次给药前既往接受放疗结束后2周以内;
8.需要系统性类固醇治疗的肺炎;
9.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预期寿命< 12 周
10.体重<40公斤
11.筛选前6个月内,有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a) 心功能≥NYHA II级(具体分级详见附录4)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b)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c) QTcF(详见附录6)男性>450毫秒,女性>470毫秒,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例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d)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e)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f) 既往有间质性肺疾病、药物性间质性肺疾病或目前存在活动性肺间质病变;g) 任何增加QTc间期延长的风险因素,例如低钾血症、遗传学长QT综合征,服用延长QT间期的药物,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者有一级亲属40岁以下不明原因猝死,已知延长QT间期的任何伴随药物;j)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率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性左束支传达异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II度房室传导阻滞,PR间期> 250毫秒。
12.在用药前4周内肺出血>CTCAE 2级,或痰中带血超过5次/天或每次咯血超过5毫升,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CTCAE 3级的出血事件或具有出血倾向的患者。目前有活动性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肠梗阻等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其它状况,或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治疗未痊愈;
13.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严重的、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恶性胸腔积液,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等;
14.存在任何经研究者判断需要治疗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甲状腺疾病(激素替代治疗甲状腺功能稳定的患者可以入组)、器官移植患者、精神障碍史,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15.具有影响口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清除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药物、频繁呕吐、慢性腹泻等);
16.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或栓塞事件,如脑卒中(包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肺栓塞;
17.研究期间不能中断使用如下药物:可能导致 QTc间期延长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详见附录7);首次给药前2周,影响CYP3A4的药物。首次给药前一周,香豆素类抗凝剂(低分子肝素可以接受)
18.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显著创伤性损伤;
19.已知HIV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患者(HBsAg阳性者同时检测到HBV DNA≥10^3 拷贝数或者≥200IU/ml;丙型肝炎病毒(HCV)RNA≥10^3 /ml)。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HBV DNA<2000IU/ml(<104/ml),必须在整个研究期间接受抗病毒治疗;
20.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妊娠的定义是妇女处于受孕后至妊娠终止之前的状态,可以通过实验室血hCG检查阳性(>5 mIU/mL)来确认;
21.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不接受在试验过程中直至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的患者(育龄妇女及避孕措施详见附录8)。怀孕可能性的界定:如果一名妇女自发性停经达12个月,而且具有适当的临床特征(例如合适的年龄、血管舒缩病史)或者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有或不伴有子宫切除术)或者输卵管结扎术后至少6周,则认为该妇女处于绝经后状态,应该不会怀孕。如果一名妇女只是接受了卵巢切除术,那么只有在对激素水平进行随访评估之后确认了生殖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她不再有怀孕的可能。

鼻咽癌

GR1405 注射液在晚期实体肿瘤或淋巴瘤患者中I期临床试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 GR1405 注射液在晚期实体肿瘤或淋巴瘤患者中重复给药、 剂量递增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鼻咽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GR1405注射液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或经组织病理确认的淋巴瘤患者,且上述肿瘤需标准治疗失败或者没有标准治疗;(鼻咽癌)
2. 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男女均可;
3. 根据RECIST v1.1(实体瘤)或Lugano2014标准(淋巴瘤),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不接受仅骨转移或仅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或可评估病灶;
4.ECOG评分≤1分
5.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愿意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6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6.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7. 首次给药距离患者接受上一次抗肿瘤治疗后至少 4 周;
8.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药物期间出现过任何 NCI CTCAE v4.03 ≥3 级 irAE 者;
2. 曾接受过任何抗 PD-1 或抗 PD-L1 抗体治疗者;
3. 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者;
4.怀孕或者哺乳期女性患者;
5.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男性试验期间拒绝采用避孕措施的;
6. 严重的疾病或并发症
7. 入选前 6 个月内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中风或短暂性脑缺血 性发作等疾病史,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2 级及以上 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8. 有症状的脑转移或精神障碍者
9. 血清钙、镁、钾水平异常且有临床意义者
10. 有免疫缺陷病史
11.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
12. 酗酒者和/或药物滥用者;
13.过敏体质者、或对已知研究药物成分过敏者
14. 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者
15.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
16.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17. 研究者认为有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因素者

免疫一线,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吉西他滨+顺铂对比安慰剂联合吉西他滨+顺铂治疗复发或转移鼻咽癌的研究

二、适应症
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替雷利珠单抗(BGB-A317):抗 PD-1 抗体

四、主要入选标准

1.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日年龄在18-75岁(或是研究当地法律规定的法定年龄)
2.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认为复发或转移鼻咽癌(NPC)
3.患者必须能够提供新鲜或存档的肿瘤组织(FFPE组织块或大约10[≥ 6]张新鲜采集的、未染色的FFPE玻片)及其病理学报告。存档肿瘤组织必须是在研究筛查之前2年内采集的。如果没有充分的存档肿瘤组织,必须在基线时采集新鲜的肿瘤活检标本
4.ECOG体能状态≤ 1
5.患者必须有≥1个可测量的病灶
6.必须未曾接受过针对复发或转移NPC的治疗


五、主要排除标准

1.局部复发适合接受手术或放疗的患者
2. 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28天内曾接受已批准的系统抗癌治疗,包括激素治疗。以下例外情况是允许的: - 针对骨转移灶或软组织病灶的姑息性放疗应在基线影像检查前>7天结束
3. 在随机之前14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更长者为准)内曾接受任何免疫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白介素2、肿瘤坏死因子白介素和胸腺肽)或是任何试验治疗
4. 曾接受以PD-1或PD-L1为靶点的治疗
5. 有活动性软脑膜疾病或不受控且未经治疗的脑转移
6.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但可能复发的患者
7. 在随机之前≤ 2年内有任何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外本试验中正在研究的特定癌症以及已经治愈的局部复发癌症(例如切除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性皮肤癌,浅表膀胱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癌)

免疫三线及以上,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KL-A167注射液在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Ⅱ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KL-A167注射液为抗PD-L1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主要通过与肿瘤细胞表面的PD-L1结合,解除肿瘤细胞对机体免疫功能的抑制,激活自身免疫功能杀伤肿瘤细胞

四、主要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经组织病理学确诊为中分化或者未分化的局部复发/转移的鼻咽癌患者
3.既往接受过一线含铂的联合化疗和二线接受过单药或者联合治疗失败的临床ⅣB期
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5.预期生存期≥12周
6.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
7.必须提供组织或组织标本进行生物标志物分析,优选新近取得的组织,无法获得新近取得组织的患者可提供存档保存的石蜡切片
8.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9.首次给药前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及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6周及以上),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放疗、具有免疫刺激作用的抗肿瘤治疗需治疗结束4周及以上,使用过抗体类药物需停药12周及以上,并且所有在治疗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已稳定并且恢复到入排标准水平或≤1级的毒性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入组治疗线程数最多不建议超过3个线程
2. 肝转移病灶,最大径不建议超过5cm,绝对不能超过10cm,总病灶体积不能大于肝的25%,拒绝门脉癌栓
3. 拒绝中枢神经系统(包括脊髓)转移,不建议有直接浸润的入组
4.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KL-A167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5. 既往曾接受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抗CTLA-4抗体或CAR-T细胞治疗(或接受过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6. 研究期间计划为控制症状进行姑息性放疗(骨转移除外)
7. 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8.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抗肿瘤疫苗
9. 接受过异体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曾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0. 有活动性感染,或者在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的发热
11. 签署知情同意前1周内全身系统性使用过抗生素
12. 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与免疫有关的神经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自身免疫性(脱髓鞘)神经病、格林巴利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结缔组织疾病、硬皮病、炎症性肠病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或Stevens-Johnson综合征
13. 13)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或其它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备注:没有活动性免疫疾病的受试者,允许给予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的肾上腺素替代治疗。允许使用局部、眼内、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性的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量极低);允许短时间使用皮质类固醇予以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14. 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Ⅲ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死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 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超声心动图显示射血分数<50%
15. QTc间期,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
16. 心电图检查异常且研究者认为对试验药物有额外风险
17. 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慢性HBV携带者或非活性型HBsAg阳性受试者,如果HBV DNA<1×103 IU/mL可以入组;丙肝:HCV抗体阴性可以入组;HCV抗体阳性患者需检测HCV RNA,如果为阴性可以入组);合并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
18.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19. 已知间质性肺炎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炎的受试者;或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受试者;允许既往曾有药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受试者入组
20. 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控制者
21.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3级者
2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使用任何抗感染性疾病的活性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
23.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24. 有明确药物滥用史或3个月内有酒精滥用史
25.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26.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参与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免疫三、四线,二线及以上化疗失败的转移性鼻咽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AK105在二线及以上化疗失败的转移性鼻咽癌患者中开展的单臂、开放、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二线及以上化疗失败的转移性鼻咽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AK105为PD-1抗体注射液

四、主要入选标准

1.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受试者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和研究机构的指南签署IRB/IEC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署上日期。知情同意书必须在进行任何方案相关程序(不属于受试者常规医疗的部分内容)之前签署。受试者必须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2.入组时年龄 ≥ 18周岁,≤70周岁,男女均可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 或 1
4.预期生存期 ≥ 3个月
5.组织病理学确诊的非角化性分化型或未分化型鼻咽癌
6.不适合接受根治性的局部治疗
7.既往接受过一线含铂化疗失败(单药或联合)以及二线接受过单药或联合化疗治疗失败的IVb期 [中国鼻咽癌分期2017版(2008鼻咽癌分期修订专家共识)] 转移性鼻咽癌患者。治疗失败的定义:接受化疗治疗中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既往对复发/转移性的鼻咽癌全身系统治疗不超过3个方案。对于既往接受过新辅助化疗、同步放化疗、或辅助化疗的受试者,如果自上次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即发生复发/转移,则该治疗方案将被视为针对复发/转移性的鼻咽癌的一种全身系统治疗方案。所有因药物不耐受而改变治疗方案的不算做治疗失败。
8.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1.1),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
9.同意提供既往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需入组前3年内组织样本)或者进行活检以采集肿瘤病灶组织(FFPE组织块或至少5 张未染色的FFPE 病理切片)送往中心实验室进行 PD-L1免疫组织化学(IHC) 检测(优选新近获得肿瘤组织样本)。计划用于活检的肿瘤病灶不得用作评估疾病的靶病灶,除非没有其他适合活检的病灶,并且用于活检的病变最长直径 ≥ 2 cm。如果没有3年内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经研究者判断活检可能会增加受试者的风险,在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可收集3年以外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
10.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a) 血液学:i.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 1.5 ×10^9/L (1,500/mm^3) ;ii.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 (100,000/mm^3) ;iii.血红蛋白 ≥ 9.0 g/dL。 b)肾脏: i.血清肌酐 ≤ 1.5 × ULN 或肌酐清除率* (CrCl) 计算值 ≥ 50 mL/min c)肝脏: i.血清总胆红素(TBil) ≤ 1.5 × ULN;对于肝转移或有证据证实/怀疑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TBil ≤ 3× ULN ii.AST 和 ALT ≤ 2.5× 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 ALT ≤ 5 × ULN d) 凝血功能: i.国际标准化比率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 1.5 × 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并且在筛选时凝血参数(PT/INR和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五、主要排除标准

1.在AK105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研究或接受过研究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2.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定义为首次用药时间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末次用药时间达4周以上或该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上,以最长为准)
3. 在 AK105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最后一次放疗或抗肿瘤治疗(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用于控制癌症的中草药或肿瘤栓塞术等)。AK105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允许控制症状进行的局部姑息性放疗,但必须在AK105 首次给药前至少2 周完成治疗,并且没有计划对相同病灶进行额外放疗。
4.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 PD-1、抗 PD-L1、抗 CTLA-4 抗体,或任何其他针对 T 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途径的抗体或药物治疗,例如 ICOS 或激动剂(如 CD40、CD137、GITR、OX40 等)。
5. 入组前5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局部可治愈癌症(表现为已治愈)除外,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6. 患有活动性、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以下除外:在近2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格雷夫氏病、银屑病或湿疹,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以及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或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受试者,或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
7. 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8.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 10 mg/日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以下除外: a)如果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使用吸入性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和剂量>10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 b)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的用量未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c)糖皮质激素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CT检查前用药)。
9. HIV检测阳性者
10. 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11. 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TB)的病史。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需检查胸部X线、痰液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12.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3. 入组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
14. 受试者入组前4周内检查发现有坏死性病灶,研究者判断有大出血风险
15. 已知有间质性肺病的病史
16.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
17. 需接受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8. 未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DNA超过500 IU/mL的HBV携带者、或活动性的丙型肝炎患者应排除。非活动性HBsAg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HBV DNA < 500 IU/mL),以及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可以入组。对于 HCV 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仅在HCV RNA 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参与研究。
19. 在 AK105首次给药后的 30 天内(由研究者决定)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允许进行局部手术(如全身性端口的放置、空芯针活检和前列腺活检),前提是该手术在研究治疗药物首次给药时的至少 24 h之前完成
20. 入组前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软脑膜疾病或活动性脑转移。有中枢神经系统 (CNS) 转移受试者AK105首次给药前必须已经接受治疗并达到无症状(如无神经功能障碍,癫痫或其它典型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和体征)并且符合以下要求的受试者可以纳入: a) 无同时进行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手术、放疗和/或皮质类固醇) b) 在接受最后治疗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在AK105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无CNS转移进展 c) 已经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大于2 周。
21. 伴有未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22. 未得到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3或4级)、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急性或正患有心肌缺血的证据、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
23.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NCI CTCAE v4.03 0 级或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对于患有 ≤ 2 级神经病变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将逐例评价。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24. 在 AK105 首次给药前的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25.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6. 已知对 AK105 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
27.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28.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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