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巴癌
SHR1459在复发/难治B细胞淋巴瘤临床研究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SHR1459在复发/难治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耐受性与药代动力学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复发/难治B细胞淋巴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SHR1459片
四、主要入选标准
| 1.年龄 18-75 周岁,性别不限; |
| 2.ECOG 体能状态(Performance Status [PS])必须为0或1分; |
| 3.预期寿命≥12周; |
| 4.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成熟B细胞淋巴瘤,包括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细胞淋巴瘤(CLL/SLL)、套细胞淋巴瘤(MCL); |
| 5.对于弥漫大B细胞性淋巴瘤受试者,需提供经免疫组化检测确定的分子分型结果(生发中心型或非生发中心型); |
| 6.对于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需提供病理报告,经由主要研究者审阅后确认入组; |
| 7.接受过≥1次既往抗肿瘤治疗,当前没有标准治疗方案可用; |
| 8.具有可测量病灶(对于SLL、MCL、FL、DLBCL,要求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1.5 cm或结外病灶任一长径>1.0cm;对于CLL,外周血白血病细胞≥5.0×109/L ;对于WM,IgM﹥2×ULN); |
| 9.符合治疗指征:CLL/SLL:符合IWCLL2008指南的治疗指征要求,详见附录二 WM:符合7th IWWM治疗推荐指南的治疗指征研究,详见附录三 |
| 10.骨髓功能基本正常(筛查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包括: ANC≥1.0×109/L(CLL/SLL、MCL、MZL、FL、DLBCL受试者如伴骨髓侵润者则需≥0.5×109/L); 血小板计数 ≥75 × 109/L(CLL/SLL、MCL、MZL、FL、DLBCL受试者如伴骨髓侵润者则需≥50×109/L); Hgb ≥8.0 g/dL(WM受试者、CLL受试者伴骨髓侵润者则需≥7.0 g/dL)。 |
| 11.肾功能基本正常,包括: 血清肌酐≤1.5 × 正常参考值上限 (ULN) 或估计肌酐清除率≥ 60 mL/min(按实地测量中心的计算标准) 。 |
| 12.肝功能基本正常: 血清总胆红素 ≤1.5 × ULN (除非有证据表明受试者患有Gilbert综合征,则 ≤3.0 × ULN);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 × ULN; (≤5.0 × ULN,如果有肿瘤继发性的改变影响到肝脏); |
| 13.有怀孕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90天内采用高效方法避孕。对于伴侣为有怀孕可能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90天内采用高效方法避孕; |
| 14.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已经从末次治疗的毒性效应中恢复(CTCAE≤1级),脱发除外。 |
| 15.受试者亲自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并标明签名日期,以示受试者已经充分知晓本临床试验与其相关的所有情况。 |
| 16.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访视时间安排、给药计划、实验室检查以及其它的临床试验步骤。 |
五、主要排除标准
| 1.曾接受过具有相同机制化合物(BTK抑制剂)的治疗; |
| 2.伴有淋巴瘤中枢神经系统浸润; |
| 3.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
| 4.签署知情前4周内曾接受大型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 |
| 5.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中药或其它临床研究治疗);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接受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泼尼松>20mg)抗肿瘤治疗; |
| 6.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华法林或维生素K拮抗剂等抗凝治疗,或存在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 |
| 7.已知患有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感染者(乙肝:HBV-DNA≥ 500IU/mL;丙肝:HCV RNA阳性且肝功能异常); |
| 8.已知患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 9.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有活动性感染; |
| 10.进入研究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明显的心脏疾病,如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或IV级心衰)、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明显的心电图异常,如任何级别的房颤,II度II型房室传导阻滞或III度房室传导阻滞或QTcF间期(3次均值)>470 msec(女性)或>450 msec(男生);其他的尚未得到控制的症状性心律失常; |
| 11.进入研究前6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 12.进入研究时存在其他恶性肿瘤史。进行了可能的治愈性治疗且自治疗开始后5年内无疾病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宫颈癌或其它原位癌的患者除外; |
| 13.受试者有其他严重/重度急性或慢性疾病或精神疾病,包括近期(过去1年内)或当前的自杀意念或行为,或有可能会增加参与研究或试验用药品管理相关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干扰研究者判断的实验室异常; |
| 14.受试者为与本临床试验直接有关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其家属,或者虽然与本试验无直接关系但为本试验研究者的下属,或者受雇于申办方的、与本试验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 |
| 15.孕妇,哺乳期妇女,准备怀孕的妇女; |
| 16.受试者无法吞咽,或有处于活跃状态的胃肠道炎症、慢性腹泻、已知的憩室病或曾接受胃切除术或胃束带。但曾接受质子泵抑制剂治疗的胃食管反流病是允许的(如果没有药物相互作用的可能性); |
| 17.经研究者判断,患者可能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其他的严重疾病或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或伴有其他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试验资料及样品收集的家庭或社会等因素。 |
JWCAR029治疗复发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的I/II期开放研究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JWCAR029(CD19靶向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复发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的I/II期开放、单臂、多中心研究
二、适应症
复发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JWCAR029(CD19靶向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
四、主要入选标准
| 1. 年龄≥18岁 |
| 2. 签署知情同意书 |
| 3. 至少六个月之内新鲜组织病理学确认的B-NHL,包括下列2008年WHO规定的亚型:o 非特指型弥漫大B淋巴瘤、原发纵隔大B淋巴瘤、滤泡淋巴瘤转化的弥漫大B淋巴瘤、3b级滤泡淋巴瘤; |
| 4. 复发难治性侵袭性B-NHL(非特指型弥漫大B淋巴瘤、原发纵隔大B淋巴瘤、滤泡淋巴瘤转化弥漫大B淋巴瘤、组织学分级3b级滤泡淋巴瘤),受试者必须已经使用过蒽环类药物和利妥昔单抗(或其他CD20靶向药)治疗,并且已经接受过至少两线的治疗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uto-HSCT)后复发或进展 |
| 5. 复发难治性惰性B-NHL(包括组织学分级的1、2和3a级滤泡淋巴瘤),受试者必须已经使用过蒽环类药物和利妥昔单抗(或其他CD20靶向药)治疗,并且已经接受过至少两线的治疗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uto-HSCT)后且在末线治疗后24个月内复发或进展 |
| 6. 依据Lugano标准确定的CT可测量阳性和PET可评估阳性病灶 |
|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0或1。 |
| 8.器官功能良好:a. 研究者评估有充分的骨髓功能以接受淋巴细胞清除化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00/uL, 血小板计数≥75,000/uL,淋巴细胞绝对计数≥100/uL);b. 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Cockcroft和Gault)> 50 mL/min/1.73 m2;c. 谷丙转氨酶(ALT)≤5×ULN且总胆红素<2.0mg/dL(或对于患有吉尔伯特氏综合征或淋巴瘤侵犯肝脏的受试者< 3.0 mg/dL);d. 肺功能:≤ CTCAE 1级呼吸困难和在室内空气环境下SaO2≥ 92%;e. 心脏功能:入组1个月内超声心动图或放射性核素活动血管扫描术(MUGA)评估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
| 9. 血管通路足以进行白细胞分离 |
| 10. 既往接受过CD19靶向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活检证实淋巴瘤病灶仍表达CD19 |
|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所有生理上能怀孕的妇女)必须同意在JWCAR029输注后使用高效避孕方法1年 |
| 12. 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JWCAR029输注后使用有效的屏障避孕方法1年 |
五、主要排除标准
| 1. 只累及中枢神经系统(CNS)的淋巴瘤(继发性CNS淋巴瘤的受试者允许入组) |
| 2. 至少2年尚未完全缓解的其它性恶性肿瘤病史(以下条件可除外2年限制: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完全切除的I期低复发可能性的肿瘤、治疗后的局限期前列腺癌、活检证实的宫颈原位癌、或PAP涂片显示鳞状上皮内病变) |
| 3. 白细胞分离前6个月内用过阿仑单抗治疗,或白细胞分离前3个月内用过氟达拉滨或克拉屈滨治疗 |
| 4. 筛选时受试者存在:a.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无论是否存在乙型肝炎病毒DNA拷贝数增加);b. 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合并乙型肝炎病毒DNA拷贝数增加;c. 丙型肝炎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梅毒感染 |
| 5.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受试者存在深静脉栓塞(DVT)(癌栓或血栓)或肺动脉栓塞(PE) |
| 6.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受试者正在进行针对深静脉血栓(DVT)或肺动脉栓塞(PE)的抗凝治疗 |
| 7.未控制的系统性真菌、细菌、病毒或其他感染 |
| 8.急性或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
| 9. 过去6个月内发生过下列任何一种心血管疾病的病史:由纽约心脏协会(NYHA)定义的III或IV级心力衰竭、心脏血管成形术或支架、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或其它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 |
| 10. 既往或筛选时有临床意义的CNS疾病,例如癫痫、癫痫性发作、瘫痪、失语、中风、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脑器质性综合征或精神疾病 |
| 11.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开始淋巴细胞清除化疗前48小时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 |
| 12. 在白细胞分离前的指定时间内使用以下任何药物或治疗方法:在白细胞分离前6个月内使用阿仑单抗;在白细胞分离前3个月内使用克拉屈滨;在白细胞分离前4周内使用氟达拉滨;在白细胞分离前7天内使用抗CD20单克隆抗体; 在白细胞分离前4天内使用Venetoclax; 在白细胞分离前2天内使用Idelalisib; 在白细胞分离前1天内使用来那度胺; 白细胞分离前7天内或JWCAR029给药前72小时内用过治疗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定义为泼尼松或等效物 > 20mg /天), 但允许使用生理替代、局部和吸入类固醇; 白细胞分离后需采用低剂量化疗来控制病情的,必须在淋巴细胞清除化疗前已终止 ≥ 7天; 白细胞分离前1周内接受过非淋巴细胞毒性的细胞毒性化疗药物。如果在白细胞分离前口服化疗药物已至少过了3个半衰期,则允许入组; 白细胞分离前2周内接受过淋巴细胞毒性化疗; 白细胞分离前4周内用过研究药物, 但试验治疗期间无效或疾病进展,并且在白细胞分离前已至少经过3个半衰期则允许入组; 白细胞分离和JWCAR029输注前4周内,接受过GVHD治疗; JWCAR029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供者淋巴细胞输注(DLI); 白细胞分离前6周内接受过放疗,包括大骨髓区,如胸骨或骨盆。受试者放疗部位病情进展,或其它未照射部位存在PET阳性病灶,才有资格入组。若其它未照射部位存在PET阳性病灶,允许在白细胞分离前2周,对单一病灶进行放疗。白细胞分离前90天内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
| 13. 由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任何影响遵守方案的因素,包括不可控的医学、心理、家庭、社会学或地理条件的因素;或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方案中所要求的程序 |
| 14.既往曾接受过CAR-T细胞或其它基因修饰T细胞治疗 |
YY-20394治疗复发和/或难治滤泡性淋巴瘤患者的研究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YY-20394治疗复发和/或难治滤泡性淋巴瘤患者的单臂、开放、多中心II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复发和/或难治滤泡性淋巴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YY-20394片
四、主要入选标准
| 1. 年龄为18岁以上; |
|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和/或难治滤泡性淋巴瘤患者 |
| 3. 接受过二线或二线以上全身系统治疗后进展(曾接受过美罗华和至少一个烷化剂治疗,烷化剂包括但不限于苯达莫司汀,环磷酰胺,异环磷酰胺,氯苯丁胺,马法兰,白消安,亚硝基) |
| 4.ECOG全身状态(performance status,PS)0~2级 |
| 5.预计生存期≥3个月 |
| 6. 患者至少有一个符合IRWG标准可测量的病灶 |
| 7. 良好的器官功能水平:ANC≥1.0×109/L;PLT≥70×109/L(有骨髓浸润患者可放宽至50×109/L );Hb≥80 g/L(有骨髓浸润患者可放宽至70 g/L );TBIL≤1.5×ULN;ALT和AST≤2.5×ULN;BUN和Cr≤1.5×ULN;LVEF≥50%;Fridericia法校正QT间期(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 |
| 8.既往接受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化疗、激素治疗、手术或分子靶向治疗)结束至参加本试验洗脱期≥4周 |
| 9. 参加本次试验前1个月内未作为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 |
| 10. 经研究者判断,能遵守试验方案 |
| 11.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
五、主要排除标准
| 1. 曾使用以PI3Kδ为靶点的抗肿瘤药物进展的 |
| 2. 已知的滤泡性淋巴瘤向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转化的 |
| 3. 4周内其他任何抗肿瘤治疗 |
| 4. 存在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大量胸水和腹水) |
| 5. 使用类固醇激素用量(强的松相当量)大于20mg/天,且连续使用超过14天 |
| 6. 无法吞咽、慢性腹泻或肠梗阻,存在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多种因素 |
| 7.研究期间不能中断使用可能导致QT延长的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 |
| 8. 有中枢神经系统(CNS)侵犯的淋巴瘤患者 |
| 9. 过敏体质者,或已知对本药组分有过敏史者 |
| 10. 有活动性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需要治疗者(如肺炎等) |
| 11. 没有控制的糖尿病,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肝衰竭 |
| 12. 有HBV、HCV感染者(HBV感染指HbsAg阳性,或HbsAg阴性,但Hbe 或Hbc Ab阳性,且DNA病毒复制阳性) |
| 13.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有异基因骨髓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 14. 首剂研究治疗之前90天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
| 15. 曾患有任何心脏疾病,包括:(1)心绞痛;(2)需临床治疗干预的心律失常;(3)心肌梗死;(4)心力衰竭;(5)任何被研究者判断为不适于参加本试验的其他心脏疾病等 |
| 16. 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女性的基线妊娠试验检测阳性 |
| 17.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
| 18. 近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但是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
在FLT3突变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中比较ASP2215和化疗的III期研究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在携带FLT3突变的复发性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AML)患者中比较ASP2215和补救化疗的III期、开放性、多中心、随机研究
二、适应症
急性髓系白血病
三、试验药物介绍
ASP2215片
四、主要入选标准
| 1. 治疗机构对受试者进行病理学审查,其诊断结果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分类中的原发性AML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继发性AML。 |
| 2. 受试者接受一线AML治疗(进行或未进行HSCT)后出现难治或复发。●一线AML治疗难治定义为:a. 初始治疗后受试者未达到CR/CRi/CRp。适合进行标准治疗的受试者应接受至少1个周期的蒽环类药物治疗(含所选诱导方案中标准剂量的诱导治疗)。不适合进行标准治疗的受试者应按照研究者评估结果接受至少1组完整的诱导治疗(最佳选择治疗),以诱导受试者产生缓解。●第一次治疗后血液学复发,并且未针对该次复发进行治疗,定义为:a. 受试者一线治疗必须达到CR/CRi/CRp,并且血液学复发。 |
| 3.由中心实验室检测确认受试者骨髓或全血FLT3突变阳性。如果根据研究者判断,受试者疾病处于快速增殖状态,无法等待中心实验室的试验结果,则可以根据受试者末次干预性治疗结束后进行的当地实验室检测结果入组受试者。如果当地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受试者有以下任何FLT3突变类型,则可以入组:FLT3内部串联重复(ITD)、FLT3酪氨酸激酶域(TKD)/D835或 FLT3-TKD/I836。 |
| 4.受试者ECOG体力状态评分不超过2分 |
| 5. 受试者适合接受事先选定的补救化疗 |
| 6. 受试者的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应符合以下标准:● 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不超过2.5倍正常值上限(ULN)。● 血清总胆红素不超过1.5倍ULN。● 血清肌酐不超过1.5倍ULN,或采用肾脏疾病饮食改良简化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 50 mL/min。; |
| 7. 受试者适合口服研究药物。 |
| 8. 受试者同意在治疗期间不参加其它干预性研究。 |
五、主要排除标准
| 1. 受试者被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
| 2. 受试者患有BCR-ABL阳性白血病(慢性髓性白血病急变) |
| 3. 受试者既往接受其它肿瘤(除MDS)化疗后出现继发性AML |
| 4. 受试者在二线或之后的治疗中出现血液学复发,或接受过针对难治性疾病的挽救治疗 |
| 5.受试者具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 |
| 6. 受试者被诊断出另一种恶性肿瘤,除非无病生存期至少为5年。对于非黑色素皮肤癌、原位癌或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经治受试者(不考虑其无病生存期),如果已完成根治性治疗,则有资格参加研究。对于患有局限于前列腺内的前列腺癌且无疾病复发或进展证据的受试者,如果已经开始接受激素治疗或是手术切除了恶性肿瘤或已行根治性放疗,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
| 7.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ASP2215或其它FLT3抑制剂(除了一线治疗方案中作为诱导、巩固和/或维持治疗的索拉菲尼和米哚妥林)治疗 |
| 8. 受试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凝血异常,例如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 9. 受试者在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放疗 |
| 10. 受试者在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 |
| 11.如果受试者患有纽约心脏协会(NYHA)3级或4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既往有NYHA 3级或4级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除非其在进入研究前1个月内进行的超声心动图(ECHO)筛选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超过45%,否则不得参加研究。 |
| 12. 根据中心读图结果,筛选时受试者三次QTcF的平均值大于450 ms |
| 13.筛选时受试者有QT间期延长综合征 |
| 14. 筛选时受试者有低钾血症或低镁血症(定义为检查结果低于正常值下限[LLN]) |
| 15. 受试者需要合并使用CYP3A强效诱导剂 |
| 16. 受试者需要合并使用P-gp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除非认为受试者治疗方案中必需使用该药物 |
| 17. 受试者需要合并使用血清素5HT1R或5HT2BR受体或σ非特异性受体的靶向性药物,除非认为受试者治疗方案中必需使用该药物 |
| 18. 受试者有无法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
| 19. 已知受试者感染了人免疫缺陷病毒 |
| 20. 受试者患有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或其它活动性肝脏疾病 |
| 21.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不适合参加研究的情况 |
| 22. 受试者具有活动性的具有临床意义的GVHD或正在使用治疗GVHD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类药物 |
| 23. 受试者有除下述以外的其他FLT3突变:FLT3-ITD、FLT3-TKD/D835或FLT3-TKD/I836 |
BTK抑制剂治疗B细胞性淋巴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BT-1053在复发难治B细胞性淋巴瘤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的 I 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B细胞性淋巴瘤患者,包括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细胞淋巴瘤(CLL/SLL)、套细胞淋巴瘤(MCL)、滤泡性淋巴瘤(FL)、边缘区淋巴瘤(MZL)、淋巴浆细胞淋巴瘤/华氏巨球蛋白血症(LPL/WM)和弥漫大B细胞性淋巴瘤(DLBCL)。
三、试验药物介绍
BT-1053:BTK选择性小分子抑制剂
四、主要入选标准
| 1.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 2.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年龄18~75岁。 |
| 3.肿瘤受试者类型: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成熟B细胞淋巴瘤,包括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细胞淋巴瘤(CLL/SLL)、套细胞淋巴瘤(MCL)、滤泡性淋巴瘤(FL)、边缘区淋巴瘤(MZL)、淋巴浆细胞淋巴瘤/华氏巨球蛋白血症(LPL/WM)和弥漫大B细胞性淋巴瘤(DLBCL),对于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需提供病理报告、血清免疫固定电泳报告等结果,经由主要研究者审阅后确认入组。 |
| 4.具有可测量病灶(对于SLL、MCL、FL、DLBCL,要求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1.5cm或结外病灶任一长径﹥1.0cm;对于CLL,外周血白血病细胞≥5.0×109/L;对于WM,IgM﹥2×ULN)。 |
| 5.接受过1线标准抗肿瘤治疗;(接受过治疗即可)。 |
| 6.体能状态评分ECOG 0~2分; |
| 7.预计生存期3个月以上。 |
| 8.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内分泌,化/放疗,靶向治疗)结束4周以上,并且已从既往治疗的不良 反应(脱发除外)恢复至基线或1级以下(常见不良反应事件评价标准5.0版[CTCAE v5.0]) |
| 9.接受过大手术至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已超过至少4周。 |
| 10.无主要器官的功能障碍,具有良好的血液学、肝、肾功能功能。 |
| 11.受试者愿意并且能够遵守访视时间安排,给药计划,实验室检查以及其他的临床试验步骤。 |
| 12.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包括提前绝经、绝经期<2年和非手术绝育)、男性受试者及男性受试者的伴侣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手术绝育、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所有受试者在接受最后1次治疗后须继续避孕3个月 |
五、主要排除标准
| 1. 曾接受过具有相同机制化合物(BTK抑制剂)的治疗; |
| 2.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
| 3. 伴有淋巴瘤中枢神经系统浸润; |
| 4. 首剂研究药物前4周内曾接受大型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 |
| 5. 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中药或其它临床研究治疗);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接受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泼尼松日剂量﹥30mg)抗肿瘤治疗; |
| 6. 正在使用CYP3A4、CYP2C8、CYP2C9的抑制剂或诱导剂药物的受试者; |
| 7.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华法林或维生素K拮抗剂等抗凝治疗,或存在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 ; |
| 8. 既往或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 |
| 9. 病毒学检查:HBsAg阳性;HBcAb阳性且HBV-DNA检测≥检测正常值上限;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检测正常值上限;HIV抗体阳性; |
| 10. 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有活动性感染; |
| 11.进入研究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明显的心脏疾病,如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Ⅲ或Ⅳ级心衰)、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明显的心电图异常,如任何级别的房颤,Ⅱ度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或QTcF间期(3次均值)﹥470msec(女性)或﹥450msec(男性);其他的尚未得到控制的症状性心律失常 ; |
| 12. 进入研究前6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 13. 进入研究时存在其他恶性肿瘤史(已经治愈的原位宫颈癌,皮肤癌除外,获得完全缓解大于5年的乳腺癌,黑色素瘤除外); |
| 14. 受试者无法吞咽,或正处于活跃期状态的胃肠道炎症,慢性腹泻,已知的憩室病或曾接受胃切除术或胃束带; |
| 15. 孕妇,哺乳期妇女,准备怀孕的妇女; |
| 16. 受试者有其他严重急性或慢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
| 17. 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或者研究者认为不应纳入者; |
免疫二线及以上,复发或难治性伴EB病毒阳性的结外NK/T细胞淋巴瘤(鼻型)和弥漫性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考察 KL-A167 注射液在复发或难治性伴 EB 病毒阳性的结外NK/T 细胞淋巴瘤(鼻型)和弥漫性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Ⅰb 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复发或难治性伴EB病毒阳性的结外NK/T细胞淋巴瘤(鼻型)和弥漫性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KL-A167注射液:抗PD-L1人源化单克隆抗体
四、主要入选标准
| 1.年龄≥ 18岁,≤ 75岁; |
| 2.经组织病理确诊的复发或难治性结外 NK/T 细胞淋巴瘤(鼻型)(ENKTL)或弥漫性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DLBCL),且必须经组织病理确诊为 EB 病毒阳性(组织病理显示 EBER 阳性),至少有一个可评价病灶。复发、难治需符合下述定义: DLBCL:复发定义为经至少一种含利妥昔单抗的方案(单用或联合化疗药物)标准剂量充分治疗达缓解(CR)后,在原发部位或其它部位出现新病灶。难治定义为经至少一种含利妥昔单抗方案(单用或联合化疗药物)充分治疗未获缓解(CR 或 PR),或治疗期间/充分治疗结束 6 个月内疾病进展; ENKTL:经过以门冬酰胺酶为基础的化疗或放化疗方案未获得部分缓解(PR),或复发的结外 NK/T 细胞淋巴瘤患者; |
| 3.采用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量表评分为 0~2 分,预计生存期 ≥ 3 个月 ; |
| 4.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0 ×109/L;血小板计数(PLT)≥ 50 ×109/L;血红蛋白浓度 ≥ 7.0 g/dL;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 倍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 × ULN;对于有肝脏病灶的患者,ALT 和 AST ≤ 5 倍 ULN;对于有肝脏病灶或者 Gilbert 综合征患者,TBIL ≤ 3 ×ULN; c) 肾功能:血肌酐(Cr)≤ 1.5 ×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正常上限 10 s; e) 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值范围内;若 TSH 异常,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需在正常值范围内,且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OAb)、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促甲状腺激素受体抗体(TRAb)均为阴性; |
| 5.首次给药前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 4 周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 6 周以上),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姑息性放疗、既往使用过经 CFDA批准的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者需治疗结束 4 周以上,使用过抗体类药物者需停药 12 周以上,并且所有在治疗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已稳定并且恢复到入排标准水平或≤ 1 级的毒性; |
五、主要排除标准
| 1.有过敏性疾病、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 KL-A167 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
| 2.其它原发的恶性肿瘤(已治愈且 5 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原位宫颈癌,原位胃肠道粘膜内癌,原位乳腺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研究者判断可以入组的除外) |
| 3.肿瘤合并有中枢神经系统侵犯者 |
| 4.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关节炎,自身免疫性的肺间质纤维化、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肾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过敏性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和/或进行医学干预的过敏性哮喘则不能纳入) |
| 5.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或其它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备注:没有活动性免疫疾病的受试者,允许给予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的皮质类固醇激素替代治疗。允许使用局部、眼内、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性的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量极低);允许短时间使用皮质类固醇予以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
| 6.并发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性或活动性感染)的患者(如:需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等) |
| 7.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Ⅱ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 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10 mmol/L 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 8%),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50 mmHg 和/或舒张压 > 100 mmHg) |
| 8.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 |
| 9.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慢性 HBV 携带者或非活性型 HBsAg 阳性受试者,如果 HBV DNA<1×103IU/mL 可以入组;丙肝:HCV 抗体阴性可以入组;HCV 抗体阳性患者需检测 HCV RNA,如果为阴性可以入组);合并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 |
| 10.已知有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
| 11.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
| 12.既往曾接受过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PD-L2 抗体、car-T 细胞治疗、CTLA-4 抗体或其他针对免疫调节受体制剂的药物治疗 |
| 13.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 3 级者 |
| 14.曾在 6 个月以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者,曾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者 |
| 15.两周内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或输成分血的患者 |
| 16.当前存在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包括痴呆),影响判断力或影响相关信息收集,或既往确诊癫痫 |
| 17.有明确的酒精或药物滥用史者 |
| 18.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
| 19.研究前 1 个月内(签署 ICF 前)接受过其他药物临床研究者 |
靶向治疗CD20阳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一项I期、开放、多中心、首次人体、剂量递增和扩增的临床研究,在CD20阳性复发或难治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NHL)患者中评估MRG001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与初步有效性
二、适应症
CD20阳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注射用MRG001 :CD20靶向药
四、主要入选标准
| 1.年龄:18至75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
| 2.入组受试者必须有经组织病理学确认的,Ia期:复发/难治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包括DLBCL、FL、MZL、MCL、SLL等病理类型,不包括CLL、中枢神经系统的淋巴瘤(如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DLBCL)、BL和淋巴母细胞淋巴瘤。不接受只有骨髓活检和/或细针穿刺骨髓涂片结果作为唯一诊断依据。Ib期:考虑入组DLBCL患者,但也可以依据Ia期结果决定,不排除变更为多个适应症; |
| 3.入组受试者必须有CD20阳性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病理报告,其中Ib期的受试者必须有入组前三年内样本的病理报告; |
| 4.必须为经过含抗CD20抗体标准治疗后的复发或难治患者; |
| 5.至少存在一个既往未经局部治疗的可测量病灶[不接受仅骨转移或仅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包括:结节病灶(最长径 ≥ 1.5 cm),结外病灶(最长径 ≥ 1.0 cm,如肝脏病灶); |
| 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或1; |
| 7.至少3个月的预期生存期,可对安全性、有效性信息进行随访; |
| 8.如过去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应在以往治疗的毒性反应恢复至基线水平(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或NCI-CTCAE v5.0等级评分≤ 1级; |
| 9.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
| 10.无严重的造血功能异常及肝、肾功能异常: a)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00/mm3 (1.5×109/L); b)血小板 ≥ 100×109 /L; c)血红蛋白 ≥ 9 g/dL(90 g/L); d)血清总胆红素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e)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倍ULN; f)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或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 1.5倍ULN(在未使用抗凝剂的情况下); g)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可入组。 |
五、主要排除标准
| 1.筛选时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者HBsAg阴性,但外周血乙肝病毒DNA拷贝大于正常值上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 |
| 2.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
| 3. 在筛选前2周内出现任何需要系统性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 4. 可疑或确认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NHL; |
| 5. 过敏体质,或已知的对利妥昔单抗或其它抗CD20单克隆抗体类药物或成分过敏者,或对MRG001任何组成成分过敏; |
| 6. 患有不能控制的或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中风、或短暂性缺血性发作等疾病史,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2级以上(含2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的心律失常;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包疾病或心脏淀粉样变性; |
| 7. 患有严重肺病(既往有过或合并严重间质性肺病、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病史); |
| 8. 在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CD20靶向治疗; |
| 9. 在筛选前14天内,接受过如输血、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等对血象有影响的药物; |
| 10. 正在使用强效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除外局部外用糖皮质激素)治疗; |
| 11. 曾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或者拟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 |
| 12. 过去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经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乳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
| 13. 筛选前6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计划在接受研究药物后第一个12周进行重大手术; |
| 14. 在筛选前28天内正在接受任何批准的或试验性的放疗、化疗、小分子靶向药物的抗肿瘤治疗,或者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批准的或试验性的抗体药物和CAR-T等抗肿瘤治疗,或者在筛选前28天接受其他任何试验性的临床研究治疗; |
| 15. 筛选前28天内接受过任何疫苗,或者将会在输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6个月内接受任何疫苗; |
| 16. 在筛选前14天内因某种状况需接受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 2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其它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
| 17.研究者判断可能产生急性溶瘤反应; |
| 18.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不愿采取规定的适当避孕措施的育龄男女。 |
靶向二线,复发难治边缘区淋巴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一项评价 ICP-022 治疗复发或难治性边缘区淋巴瘤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性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复发难治边缘区淋巴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ICP-022:ICP-022是高效特异性的BTK抑制剂,具有优异的激酶选择性和良好的成药性
四、主要入选标准
| 1.组织病理确诊的边缘区淋巴瘤, 脾脏以外至少有一个病灶任一轴线超过 1.5cm; |
| 2.既往接受过≥1 种且≤4 种不同化疗和/或靶向药物治疗失败的复发或难治性边缘区淋巴瘤患者,且缺乏有效和标准治疗选择; |
| 3.ECOG 体力评分 0-2 分; |
| 4.有对最近一次系统治疗无效(未达到 CR/PR)或缓解后发生疾病进展的病历记录; |
| 5.具有治疗指征(具有症状、 血细胞下降、 有终末器官损害风险、巨块型病变、 持续进展或患者有治疗意愿); |
| 6.主要器官功能(血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正常。 |
| 7.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
五、主要排除标准
| 1.目前或既往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除非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有近 5 年内无复发转移的证据; |
| 2. 淋巴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 |
| 3. 在开始服用试验药物前 7 日内使用以抗肿瘤目的的强的松超过 20mg/日或等效药物,或 4 周内使用化学疗法、靶向治疗、放疗、抗肿瘤作用的中草药(在说明书中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如复方斑蝥胶囊)或抗体类为基础的治疗; |
| 4.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非血液学毒性未恢复至≤1 级(脱发除外); |
| 5. 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 |
| 6. 筛选前 2 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或正在服用抗血凝药物,或者研究者认为有明确的出血倾向; |
| 7. 尿蛋白≥2+, 且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2g/24 小时; |
| 8. 有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 |
| 9. 筛选前原治疗方案毒性尚未恢复,仍有 1 级以上的毒性反应; |
| 10.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或全胃切除的受试者; |
| 11. 有器官移植病史或异基因骨髓移植; |
| 12. 筛选前 6 周内进行过大外科手术或筛选前 2 周内进行过小外科手术。大外科手术为使用了全身麻醉的手术,但以诊断为目的的内窥镜检查不认为是大外科手术。插入血管通路装置将豁免于此排除标准之外; |
| 13. 活动性感染或活动期感染或未控制的 HBV(HBsAg 阳性和/或 HBcAb 阳性且 HBV DNA 滴度阳性)、 HCVAb 阳性,HIV/AIDS(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或其他严重感染性疾病; |
| 14.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的受试者; |
| 15. 以往接受过 BTK、 BCR 通路抑制剂(如 PI3K、 Syk)及BCL-2 激酶抑制剂治疗; |
| 16. 适合且准备进行干细胞移植; |
| 17. 任何精神或认知障碍,可能会限制其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以及研究的依从性; |
| 18. 吸毒、酗酒的受试者; |
| 19. 合并服用细胞色素 P450 CYP3A 中重度抑制作用或强诱导作用的药物; |
免疫二线及以上复发,难治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KL-A167注射液治疗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的II期研究
二、适应症
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KL-A167注射液: 抗PD-L1人源化单克隆抗体
四、主要入选标准
| 1.经组织病理学确诊为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cHL)(组织病理学确诊是根据入组前3年内肿瘤组织病理标本,如果超过3年需要在研究中心重新做活检确诊) |
| 2.受试者必须是复发(最近治疗后确认出现疾病进展)或难治性(最近治疗后未能获得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的cHL,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a) 挽救化疗后接受自体干细胞移植,之后复发或进展; b)对于未接受自体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则要求: 第一线化疗须为全身多药联合化疗,后续化疗要求至少有一线化疗为全身多药联合化疗; 对于难治患者,指疗程≥2周期未达到部分缓解(PR);或者疗程≥4周期未达到完全缓解(CR);如最佳疗效或结束原因为疾病进展(PD),则疗程数不作要求; 对于复发患者,复发前近期内至少接受过二线化疗 |
| 3.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病灶长径>15 mm,短径>5 mm,或者病灶长、短径均>10 mm) |
| 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分(见附件3),预计生存期≥3个月 |
| 5.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
| 6.首次给药前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6周以上),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放疗需治疗结束4周以上,使用过抗体类药物(如brentuximab vedotin)者需停药12周以上,并且所有在治疗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已稳定并且恢复到入排标准水平或≤1级的毒性(NCI CTCAE 5.0版) |
五、主要排除标准
| 1.结节性淋巴细胞为主型霍奇金淋巴瘤或灰区淋巴瘤 |
| 2. 中枢神经系统受侵 |
| 3. 有第二原发肿瘤者(已治愈的且5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胃肠道粘膜内癌或乳腺癌除外) |
| 4. 有过敏性疾病、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KL-A167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
| 5. 既往曾接受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抗CTLA-4抗体或CAR-T细胞治疗(或接受过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
| 6. 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
| 7.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用过抗肿瘤疫苗或其他具有免疫刺激作用的抗肿瘤治疗 |
| 8. 接受过异体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
| 9.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曾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
| 10. 需要全身治疗的严重急性或慢性感染 |
| 11.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曾患自身免疫性疾病且目前有复发高风险的受试者。 |
| 12.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或其它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 |
| 13. 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Ⅲ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或筛选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 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超声心动图显示射血分数<50% |
| 14. QTc间期>450 msec(采用Fridericia公式计算) |
| 15. 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需要接受核苷类似物(如恩替卡韦或替诺福韦)治疗的受试者 |
| 16.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
| 17. 已知间质性肺炎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炎的受试者; |
| 18. 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
| 19.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3级者 |
| 20.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预期使用任何抗感染性疾病的活性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 |
| 21.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
| 22. 有明确的酒精或药物滥用史者 |
| 23.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
| 24.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接受过其他活性试验药物研究者 |
靶向二线及以上CD20阳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重组抗CD20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的Ia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CD20阳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重组抗CD20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四、主要入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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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18-75周岁(含),男女均可。 |
|
2.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CD20阳性的B细胞型非霍奇金淋巴瘤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CLL/SLL)患者,根据2016版WHO淋巴瘤分型(2016 WHO Classification of Lymphoma)。 |
|
3.复发/难治进展的CD20阳性B细胞NHL患者(包括CLL/SLL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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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期生存6个月以上。 |
|
5.ECOG-PS评分为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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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育龄女性必须在试验用药开始前7天内行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在试验期间同意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直至研究药物终止后12个月。男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采取避孕措施直至研究药物终止后12个月。 |
|
7.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五、主要排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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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血液系统、肝、肾功能受损: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0×10^9/L(有骨髓侵犯的除外); -淋巴细胞计数(LYM)>50×10^9/L; -血红蛋白(Hb)<70g/L(有骨髓侵犯的除外); -血小板计数(PLT)<50×10^9/L(有骨髓侵犯的除外); -血清肌酐(Cr)>1.5×ULN; -谷丙转氨酶(ALT)或谷草转氨酶(AST)>2.5×ULN; -总胆红素(TBIL)>2×U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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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始试验用药前4周内经抗肿瘤治疗的患者(包括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参与其他临床研究的患者,或根据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常见不良反应事件评价标准(NCI-CTCAE 4.03)有2级及2级以上慢性毒性反应未痊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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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始试验用药前3月内接受利妥昔单抗(商品名:美罗华)或其它抗CD20抗体药物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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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开始试验用药前2周内曾接受输血及造血刺激因子,如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等治疗的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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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始试验用药前3月内曾接受放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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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开始试验用药前28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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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曾使用过抗癌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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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开始试验用药前28天内接种(减毒)活病毒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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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开始试验用药前28天内接受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氢化泼尼松>10 mg/天的剂量或相当剂量其他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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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曾接受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计划3个月内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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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开始试验用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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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枢神经系统(CNS)淋巴瘤、AIDS相关性淋巴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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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感染需要住院或静脉抗生素治疗的严重感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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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患有严重疾病或病症,包括但不局限于:已知的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有关的疾病; 哮喘或肺间质病变或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入组前6 个月内患有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接受过心脏血管介入手术治疗或患有充血性心力衰竭(CHF);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II-IV级)或患有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经治疗后动脉收缩压≥140 mmHg或舒张压≥90mmHg;急性或慢性低血压(<90/60 mmHg); 患有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的病史; 患有类风湿关节炎患者,肉芽肿血管炎或显微镜下多血管炎;患有肠梗阻,或患有以下疾病或有以下疾病的病史:炎性肠病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患者既往或当前患有恶性疾病,但以下除外: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子宫颈原位癌或其它已经治愈且入组前至少3年内没有复发证据的血液系统肿瘤及实体肿瘤;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既往史、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而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患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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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HBsAg阳性;HBcAb阳性且HBV-DNA检测≥检测下限;HCV抗体阳性;HIV抗体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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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已知的对人源化或人鼠嵌合抗体有严重的过敏史。 |
|
17.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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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
免疫二线及以上,复发和难治外周T细胞淋巴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杰诺单抗治疗复发和难治外周T细胞淋巴瘤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复发和难治外周T细胞淋巴瘤(PTCL)
三、试验药物介绍
GB226-002:杰诺单抗注射液,抗PD-1抗体
四、主要入选标准
| 1.年龄 ≥ 18岁,性别不限; |
| 2.理解试验步骤和内容,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 3.组织学确诊的接受过至少一次系统性全身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和/或目前尚无有效标准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PTCL患者; |
| 4.同意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或新鲜组织样本 |
| 5.ECOG 评分0-1; |
| 6.预期生存 ≥ 3个月; |
| 7.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和评估的肿瘤病灶; |
| 8.入组前,全身化疗、全身或局部姑息性放疗、靶向治疗已经完成至少4周; |
| 9.入组前,全身应用的皮质类固醇药物(强的松> 10 mg/天或等效剂量)已经停药至少2周 |
| 10.入组前,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已完成至少4周; |
| 11.入组前,需要全身麻醉的大手术必须已经完成至少4 周;需要局部麻醉/硬膜外麻醉的手术必须已经完成至少2周,而且患者已经恢复;只需局部麻醉的皮肤活检已经完成至少1小时 |
| 12.入组前,既往抗肿瘤生物治疗(以控制肿瘤为目的的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生长因子)完成至少4周 |
| 13.血常规要求血红蛋白 ≥ 80 g/L,中性粒细胞 ≥ 1.0 ×109/L,血小板 ≥ 80×109/L; |
| 14.血清肌酐 ≤ 1.5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计算值 ≥ 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且尿蛋白小于2+或小于1.0g/L。对于基线时尿蛋白≥ 2+或≥ 1.0g/L的患者,应当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必须≤ 1g方可入选 |
| 15.总胆红素小于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小于2.5倍正常值上限(ULN); |
| 16.凝血功能正常范围(INR<1.5或凝血酶原时间(PT)<ULN+4秒或APTT <1.5 ULN) |
| 17.甲状腺功能指标:促甲状腺激素(TSH)、游离甲状腺素(FT3/FT4)在正常范围 |
| 18.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在入组前恢复至1级及以下(脱发除外) |
五、主要排除标准
| 1.诊断为血管免疫母细胞性T细胞淋巴瘤(AITL); |
| 2.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浸润和/或癌性脑膜炎;如果患者的中枢神经系统浸润能够充分治疗,并且患者的神经系统症状能够在入组前恢复到临床稳定(与CNS治疗有关的残留体征或症状除外)至少4周,则可以参加研究; |
| 3. 既往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和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的患者,不得参加研究,除非他/她在入组前完全缓解至少2年,并且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或者研究期间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 |
| 4. 有活动性、已知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怀疑有自身免疫性疾病。 |
| 5. 以前用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或抗CTLA-4 抗体治疗(或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
| 6. 合并严重的内科疾病,包括严重心脏病、脑血管病、未控制的糖尿病或高血压、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活动性出血等; |
| 7. 需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 8. 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既往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 |
| 9. 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丙肝抗体(HCV-Ab)、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抗体(Anti-HIV)及抗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符合其中任何一项者 |
| 10. 需要用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合并症,或需要按具有免疫抑制作用的剂量全身或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的合并症; |
| 11. 开始用研究药物之前的30天或之前其他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长者为准)内使用过其他研究药物;或30天内使用过研究性器械; |
| 12. 入组前4周内接种过任何抗感染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 |
| 13. 有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
| 14. 有药物滥用史或酒精成瘾史者 |
| 15. 现在或既往患有间质性肺病 |
| 16. 哺乳期妇女 |
| 17. 在入选前30天之内,曾接受其它任何试验药物治疗或参加过另一项临床试验 |
| 18. 已知对重组人源化单抗或其任何辅料成分过敏 |
| 19. 体检或实验室检查结果中出现禁忌使用研究药物,或使患者处于治疗相关并发症高风险的可疑疾病或症状迹象 |
| 20. 患者交流、理解和合作不够,或依从性较差,不能保证按方案要求进行者 |
免疫二三线复发,难治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PD-1抗体GB226治疗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I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GB226:杰诺单抗注射液,PD-1抗体
四、主要入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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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病理学确诊的原发纵膈大B细胞淋巴瘤(PMBCL): 1)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术后复发,或者ASCT术后60天内未达到完全缓解(CR)或者部分缓解(PR)。 如果ASCT术后复发或难治患者接受其它干预措施,必须是最后一次全身系统治疗后复发或者难治;或者: 2) 不适合于ASCT术的患者必须是二线或者以上系统性化疗无效或者复发。局部放疗不认为是单独的一线治疗; 3) 需接受过利妥昔单抗治疗,或者因任何原因无法使用利妥昔单抗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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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同意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或新鲜组织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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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OG 评分0-1,预期生存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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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研究入组前28天内进行的计算机断层扫描,应显示在2个垂直方向至少存在一个可明确测量的肿瘤病灶,结内病灶最长径>1.5cm,结外病灶最长径>1.0cm(依据2014 lugano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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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入组前,系统化疗、靶向治疗完成至少2周,全身或局部姑息性放疗完成至少4周;入组前,全身应用的皮质类固醇药物(强的松> 10 mg/天或等效剂量)已经停药至少2周;;入组前,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已完成至少4周或不适合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入组前,需要全身麻醉的大手术必须已经完成至少4 周,而且患者已经恢复;需要局部麻醉/硬膜外麻醉的手术必须已经完成至少2周,而且患者已经恢复;只需局部麻醉的皮肤活检已经完成至少1小时;入组前,既往抗肿瘤生物治疗(以控制肿瘤为目的的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生长因子)完成至少4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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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血常规,肝肾功能,甲状腺功能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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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在入组前恢复至1级及以下(脱发除外) |
五、主要排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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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往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和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上皮细胞癌除外)的患者,不得参加试验,除非他/她在入组前完全缓解至少2年,并且预估在整个试验期间不需要再接受其他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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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确的淋巴瘤中枢神经系统(CNS)浸润,包括脑实质、脑膜侵犯或脊髓压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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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活动性、已知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I型糖尿病、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已控制的乳糜泻、或者如无外界刺激因素则预期不会复发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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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前用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或抗CTLA-4 抗体治疗(或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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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做过搭桥、支架手术;满足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包括QTc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给药前6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 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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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并其他严重的内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未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活动性出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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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需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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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现患有活动性结核感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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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及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丙肝抗体(HCV-Ab) 阳性;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DNA拷贝数>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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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需要用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合并症,或需要按具有免疫抑制作用的剂量(强的松>10mg/日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全身治疗的合并症;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和剂量>10mg/天强的松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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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开始用试验药物之前的30天或之前其他试验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长者为准)内使用过其他试验药物;或30天内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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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给药前4周、治疗期间或最后一次给药5个月内预期会给与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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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不能控制的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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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询问有吸毒史或药物滥用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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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现在或既往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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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哺乳期妇女; |